

2021年5月14日下午,泛华大讲堂第四讲如期举行,本次彭明主任主要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进行讲解,并与各位律师探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相关问题。

主讲人:彭明
此次学习深刻体会到在民法典中民商结合的趋势越发明显。具体讨论如下:
1、司法解释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4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由此可以理解对于善意相对人的认定要求相对人对公司权力机关决议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即可认定相对人善意。即使法定代表人伪造、变造决议也并不一定影响其善意的认定,但书中同时做出例外规定,即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2、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要对司法实践中同一债务两个以上担保人,部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其他担保人是否具有追偿权的问题进行了学习讨论,同时也延伸到债权转让时,担保人受让债权的其是否能够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实现债权等情形。
因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的条款较多,不仅需要对各项条文进行解读,对于非法律行业的人员来说,想要理解法规的具体运用,更需要结合相关案例才能掌握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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