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大讲堂学习侧记(三):防控办案风险,是律师职业必备技能

时间:2021-06-28   访问量:2829
作者:俞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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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了一周的奔波忙碌,在工作中消耗的能量,需要通过学习补充增满,本周的泛华大讲堂如约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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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文涛

随着泛华律所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青年律师加入,形形色色的案件随之而来,各类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也与日俱增。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旦触及红线,轻则受主管部门的批评训诫,重则吊销执业证书,这个后果是执业律师所承受不起的。所以风险防控是律师的必备技能,今天的主要内容就是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学习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和风险防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在第八条详细的列明了律师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从事的业务,一共有九大类。

首先,律师在接受上述委托时需要注意,如果是被告人本人委托的,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系其亲属、亲友或所在单位委托的,必须经过被告人确认,也就是说,如果是上述人委托的,你在第一次会见时必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带上委托书让被告人签署。

而且,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若是同一律所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律师担任辩护人,这种情况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告知委托人,并取得其同意。

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果被告人已经在押,则需要去会见被告人。此时有些被告人家属会有各种不情之请,希望律师可以帮忙传达。代理律师此刻一定要牢记《规范》的第二十六条约定,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其次,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是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

因为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是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所以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最后,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多数情况都是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很多律师认为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独立行使辩护权,但是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规范》第五条的第三款所述“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所以,律师的独立辩护原则,多数情况下是相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理机关以及其他个人和社会团体的,而不是相对于被告人(即委托人的)。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这个原则,就会出现相应的风险,可能会违反执业规则。再次强调,律师行使独立辩护权不能脱离委托人即被告人的利益和意愿。

个人的水平能力和实务经验有限,各类案件中还有其他复杂多变的情形,欢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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