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育了巨大的建筑市场,也带来了现代建筑业的蓬勃发展。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纠纷也持续走高。大数据检索可知,至2021年5月12日可查询到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民事案由的诉讼案件2041662件。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必然大幅增加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相关从业者应予以足够重视。
笔者现将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法律风险和问题整理汇总,借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不定期推送,欢迎批评指正。
第三期 “通用合同条款”不一定通用
我们最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部(住房城乡部)、工商总局等拟定、推广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和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组成。
本期重点讨论“通用合同条款”。
一、什么是“通用合同条款”?作为特定语境下的专有名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义为: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在(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示范文本)》版本中,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而废止,属于新旧法律衔接,继续该表述一般不会有歧义。
二、“通用合同条款”不一定通用
示范文本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示范文本》第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将“通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排序在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之后。如果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顺序在先的文件约定不一致,则以顺序在先的文件约定为准。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毕竟是民事行为,在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并没有强制必须适用“通用合同条款”。实践中,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具体合同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1、如上文所述,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等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以顺序在先文件为准,排除了通用合同条款的直接适用。
2、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为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3、合同履行中达成新的合意,从而改变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在内的约定。建设工程往往投资大、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原合同未能涵盖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协商,就特定事项达成新的协议。
三、“假”通用合同条款
前文介绍了通用合同条款定义的渊源,与定义不一致的,在本文中称“假”通用合同条款。
笔者工作中见过一些具有相当经营规模的发包人,利用工程发包定价权的优势地位,不经与承包人协商,直接以自己拟定的格式文本要求承包人签署。这样的文本在体例编排上,大致参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示范文本)》,也分成“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和三个附件,但内容与示范文本大相径庭。“假”通用合同条款中隐藏了大量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加掩饰地排除发包人义务和责任,增加、转嫁承包人义务和风险。
笔者曾作为施工单位律师,审查过南京本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发包合同,可以说触目惊心。这份合同不仅存在排除发包人义务和责任、增加转嫁承包人义务和风险的情况,而且实际履行中还处处设限,利用合同条款恶意拖延决算,恶意延迟质保起算时间,肆意盘剥施工单位的人力物力,完全没有公平合理可言,堪称恶劣。
所以在这里建议,我们不能出于惯性思维,认为“通用合同条款”都一样,看不看无所谓。签署每一份设定了权利义务的合同之前,都要尽可能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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