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两面性”

时间:2021-09-01   访问量:2789
作者:孙伟国
引言
       在授予实⽤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仅进⾏形式审查,一般不会对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进⾏实质性审查。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设立,则可以弥补实⽤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未经过实质审查的不⾜。而如果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能够应用巧妙,对于权利人的维权可以如虎添翼,而对于被控侵权人则可能化险为夷。
       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重要证据,虽然它不能决定专利权的效力,但它的结论对于确定专利权法律状态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既可以提⾼社会公众对这两种专利权公示性的信赖,还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和⾏政机关更好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于权利人而言,在拿到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后,可以根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制定相应的策略。如果属于正面结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则可以更有把握性的维权,而对于负面结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并不代表不能进行维权甚至认为该专利属于无效,关键在于制定好维权策略,如果认为该评价报告的结论有问题,还可以请求更正评价报告的结论。对于被控侵权人而言,也可以从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得到启发,从而针对性的进行抗辩。
       案例一:
       甲公司系一家智能设备生产企业,其拥有多项专利的所有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等),在某次市场推广中发现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其某款产品非常相似,经过仔细比对后甲公司认定乙公司的该款产品侵犯了其一项实用新型的专利。
       随后,甲公司首先向乙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但乙公司置之不理。
       于是,甲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之前,甲公司提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而最终评价报告的结论也比较正面。
       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证据,乙公司则抗辩该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且其还未规模销售该产品,但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最终法院认定乙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定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巨额损失。
       案例二:
       丙公司系一家灯具生产企业,其拥有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所有权,在某次展览会中发现丁公司展出的灯具外观与其某款产品非常相似,经过比对后丙公司认为丁公司的该款产品侵犯了其一项外观设计的专利。
       随后,丙公司向丁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但丁公司认为丙公司的产品本身也并非原创,因此未予理会。
       于是,丙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之前,丙公司提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而最终评价报告的结论比较负面,评价报告中载明丙公司的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但丙公司认为其专利毕竟已经得到了授权,仍然决定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丙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主要向法院举证丁公司的产品和其产品外观如何相似,但丁公司事先通过查询得到了丙公司的该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将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最终法院认定由于丙公司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不具有授权条件,驳回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丁公司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此后,丁公司对丙公司的该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并且最终也成功地将该专利认定为无效专利。
       律师提醒
       1、对于高科技企业或者设计行业的企业,应尽量积极申请专利(无论是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因为有了这些专利之后会使自身进退自如,进可用专利对他人发起攻击,退也可以用专利进行自身防御。
       2、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非常重要,但也并非是影响案件维权成败的唯一决定因素。即使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正面,也不代表权利人的维权就一定成功,反之即使评价报告的结论为负面,也不代表权利人的维权就一定失败,关键是要制定好应对策略。
       3、对于权利人而言,决定对被控侵权人发起诉讼前建议主动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以便根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制定相应的维权策略。而对于被控侵权人而言,在诉讼过程中也要设法获取专利权评价报告,同样可以根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制定相应的抗辩策略,同时还可以发起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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