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图形商标版权化”的必要性

时间:2021-11-30   访问量:2780
作者:孙伟国
       现如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受重视。其中,申请注册商标是企业最常用的保护手段之一。
       而对于图形商标,仅仅申请注册商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商标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有限,另一方面还可能因为未进行著作权登记而被他人以侵犯著作权进行诉讼的风险。
       而在申请图形商标的同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即“图形商标版权化”),既可以避免该商标图形被他人进行著作权抢登记而带来的损失,同时由于该图形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即使商标注册失败或被撤三,还可以用该著作权保护自身的产品,甚至可以登记的著作权去异议或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全面。
 
案情简介
       苏州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于2001年8月创作完成美术作品《繁花》,随后该公司其将创作的涉案美术作品于2001年11月申请注册图形商标,商标类别为第2类,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1月。2018年8月,苏州公司将美术作品《繁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作品登记,并最终获得了登记证书,证书载明:申请者苏州公司于2001年8月1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繁花》,并于2001年11月1日首次发表,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XXX。此外,上海XXX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于2004年3月申请注册了与《繁花》类似的图形商标,商标类别为第30类,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3月。
       2018年11月苏州公司发现上海公司在淘宝网大量销售与其注册的图形商标近似的产品,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苏州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停止在其商品上使用侵害苏州公司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图案;2.判令上海公司赔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州公司主张的涉案繁花图具备美术作品的属性,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且苏州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为其所有。同时经过比对,涉案繁花图与上海公司使用的注册图形商标之间存在主题相同表现手法相似,最终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上海公司侵犯著作权成立,支持苏州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随后,上海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苏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繁花图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理由如下:
       (1)从申请作品登记的时间点来看,苏州公司在本案诉讼前才申请作品登记,存在为应对本案侵权诉讼而进行作品登记的嫌疑;
       (2)苏州公司不能提供涉案繁花图创作过程的相关证据(底稿之类的);
       (3)虽然涉案繁花图苏州公司也早于上海公司提交了商标申请,但是申请人将图文组合作为商标在某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以及在商品经营中使用商标的行为,只能证明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希望获得商标权并应接受商标法关于商标权的保护和规制,而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同时获得该“图文组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否则将违背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
       2、苏州公司虽然申请涉案繁花图的注册商标早于上海公司,但由于两个注册商标的类别不同,因此即使其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能得出上海公司侵权的结论。因此,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苏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1、图形商标注册下来后,虽然他人不能在同类产品注册,但对于著作权而言他人可以进行登记,因此建议在申请图形注册商标的时候同时申请著作权登记。一方面著作权登记的周期比商标申请的周期快,同时著作权保护期限更长(通常包含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从而更好的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就像本案中,虽然苏州公司在2001年就申请了注册商标,但直到2018年才申请著作权登记,从而导致最终未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2、“图形商标版权化”还可以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因为,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从而防止商标被“撤三”。
       3、委托作品要明确著作权的归属。请他人设计的商标图样,应当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获得该图样的著作权,并及时进行商标申请以及著作权登记。
       4、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文字字体尽量自行设计或者选择公用字库字体申请,不要选用一些特殊字体。因为特殊字体通常都拥有自己的著作权,不经过其权利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可能会侵犯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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