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文涛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人在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自以为聪明,企图钻法律的空子,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的合法权利,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殊不知最终将被法律制裁,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
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具体看看,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吧。张某几年前向王某借了一笔钱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谁知张某后来因为各方面的原因,生意越做越差,最终不能按约定还款。王某在宽延了一段时间后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还款,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如数归还向王某的借款。但是在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在法院判决之前为了逃避将来法院的强制执行,将自己名下一辆豪车以低于市场价格数倍的情况下卖给了自己的表弟,其名下现已无其它财产,导致执行不能。王某知道此事后,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某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法院判决,因张某与其表弟恶意串通,用买卖车辆的方式,逃避对王某的债务,行为无效,车辆应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最终法院拍卖了张某的豪车,王某的债权得以实现。
下面让我们一起再明确一下这个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首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其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故此恶意串通的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为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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