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文涛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很多人借钱给别人时,为了将来还钱有保障,通常都会要求借钱的人提供相应的保证人,如其到期不能还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但是大家可否知道,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是有期限的,如果过了保证期限,没有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了,债权人将面临重大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个制度。
刘某向王某借了一笔钱,王某为了将来刘某还钱时能有更多的保障,就要求刘某的小舅子赵某为刘某的借款提供保证,因为赵某是公务员,具有稳定的收入。在赵某提供保证后,王某将钱借给了刘某,并约定的还款时间。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刘某并未能按期还钱,王某考虑反正有赵某的担保,不怕他们不还钱。直到数年后,王某在仍未收回借款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刘某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赵某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归还借款。最终法院判决,因刘某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王某未向赵某主张权利,故赵某的保证期间已过,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里,李律师要再次提醒大家,主张权利都是有相应的期限,切勿躺在权利上睡觉。像本案中,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就将丧失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的权利。最终自身的权利将受到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