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视角下因公序良俗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再审视
2021年6月25日下午,泛华大讲堂第六讲如期举行,本次彭明主任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问题展开探讨。彭主任从原《合同法》第52条和《民法总则》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入手,与现行《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进行对比,引出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问题并深入浅出挑选了四个案例进行讲解。
案例一:广东男子刘某和妻子陈某育有五个孩子,但两人的夫妻关系并不和谐,甚至已经长期分居。2001年,刘某请了杨某做保姆,二人在日常相处中产生了感情,刘某去世后,妻子陈某将此消息登报公告,并于两个月后对刘某遗留的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继承公证。此后,保姆杨某拿出了两份刘某的遗嘱,要求继承刘某300平米、价值900万元的房产以及公司股份。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坚决表示这几份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而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刘某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遗嘱部分合法有效,三栋房屋中的一套归属杨某,另外两套归属陈某。二审法院认为,两份遗嘱既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合法财产继承权,也违背公序良俗,应认为无效。
案例二:甲和乙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双方恋爱并同居,后因感情不和甲向乙提出分手,但乙不同意,后甲自愿出具一张20万的欠条给乙,言明在两年内支付欠款。对于该种情况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这种名为欠条实为分手费是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种观点认为情侣之间约定分手费属于一种恶习,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小结:案例一和案例二均涉及到公序良俗中的良俗问题,良俗涉及到道德范畴,不同的社会阶段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因此在良俗的判断问题上我们都应审慎对待。
案例三: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有《信托持股协议》,B公司委托A公司代持讼争的4亿股H人寿公司股份。后B公司要求显名,A公司由于一些原因不同意其显名,双方遂涉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间代持股关系合法有效,遂判令A公司为B公司办理讼争股权的过户手续。而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则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定:由于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四:原告杨某在常州A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与林某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林某受杨某委托,将杨某以现金方式出资的人民币1200万元,以林某名义投资收购A公司的股权,以谋求在A公司投资所实现的资本增值;林某承诺以杨某的出资额代为杨某投资并持有A公司总股本1%(即1200万股)的股权。后杨某与林某因协议履行纠纷成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双方间代持股协议有效。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民事裁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违反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被判定无效。
小结:案例三和案例四均涉及到公序良俗中的公序问题,两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合同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而被认为无效,而公共利益的界限如何界定至今还未有法律出台能予以确认。
因在相关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公序良俗时难以界定其界限,在处理相关事务时还需谨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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