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7月9日下午,泛华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公司法第147-151条 董监高及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程序性探讨”讲座。讲座由薛莺、张耀辉律师主持,泛华所内全体律师参加学习,并特别邀请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赵律师、王律师和北京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参与研讨。

作为民商事领域专业律师,薛莺、张耀辉在实务中常常遇到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问题,发现该领域“裁驳”的比例非常高,所以基于检索学习以及长期工作经验的总结,两位律师专门就董监高及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这一领域程序性的问题作出知识分享。

主讲人:张耀辉律师
讲座开始,张耀辉律师首先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的缘起,接着对近十年的相关诉讼数据进行分析,并指出该类型案件在我国越来越多,尤其是沿海经济较为繁荣的江浙沪地区呈现出指数性增长的趋势,但总体败诉比例高达73%,且其败诉案例中的半壁江山皆是因程序性问题导致,值得引起所有民商事律师的注意。
之后,张耀辉律师以法条为引,通过带领大家对公司法147-151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四、五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进行系统学习,对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诉讼主体作出辨析。同时,结合判例对管辖权问题的现状作出分析并邀请大家对理论及实务上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自由讨论,讨论期间,各位与会律师自发对“股东资格是否需要贯穿庭审始终”、“是按照侵权纠纷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权,还是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等问题进行积极讨论、观点碰撞。

最后,张耀辉律师通过湖南汉业公司股东周长春提起股东代表之诉的案例,及汉业公司各股东之间大量的诉讼,对于股东代表之诉前置程序的豁免作出深入剖析,并间接地将之前所提到的知识点融入该案例,使得在场律师对前述内容留下深刻印象。
讲座结束后,与会律师纷纷表示,张耀辉律师的本次讲座内容详实、案例生动有趣,使在座律师对股东代表诉讼有了系统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大家一定将本次讲座内容贯彻到接下来的公司法实务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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