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大讲堂学习侧记(九)——讨论抵销权制度的适用实践研究

时间:2022-03-14   访问量:2666

2022年3月4日下午13:30,“泛华大讲堂”虎年第一期和大家见面了。彭沁子律师针对民法典下抵销权制度适用提出了自己独到的法律见解,并且提出了抵销权是否能够针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行使进而解除诉讼时效对该债务限制的办案新思路,开拓了大家关于民法典下抵销权适用的理解深度。

本次会议讨论了无锡市Z公司与担保人A公司、反担保人甲、乙之间关于债务是否能抵销、怎么抵销而产生的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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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  彭沁子律师

简要案情如下:2014年,Z公司作为担保人为A公司向B小贷公司借取的700万元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Z公司与B小贷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随后根据Z公司的要求,A公司的两个股东自然人甲、乙作为反担保人为Z公司向B小贷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提供反担保。

2017年,因A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B小贷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担保人Z公司提起诉讼。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Z公司于2019年10月向B小贷公司依法偿付了本金及利息近930万元。

2019年1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裁决,裁决文书判项分别判定Z公司与A公司之间截止追偿权纠纷开庭之日A公司对Z公司享有1000万元的债权。

2020年债权人Z公司提起追偿权之诉,将债务人A公司及反担保人甲、乙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代为履行的930万元款项及逾期利息。

一审中A公司提出了以仲裁文书确定的1000万债权与本案中Z公司的930万债权进行抵销。

一审首次庭审中,反担保人甲当庭向债权人Z公司提出因债务人A公司对债权人Z公司享有由仲裁裁决文书确认的1000万元债权,可以覆盖债务人A公司在本诉的全部债务,应当予以抵销,因此反担保人甲不应承担本诉保证责任的抗辩。

反担保人乙抗辩其不应当承担反担保责任。A公司抗辩其与Z公司尚有其它债务纠纷,应当一并解决但并未向乙公司主张抵销权。首次开庭至二次开庭期间,债权人Z公司向债务人A公司发出《抵销通知函》,认为其对债务人A公司享有除诉讼之外的1000万债权,针对该笔债权,通知债务人A公司与其享有的仲裁裁决文书确认的1000万元债权进行抵销。

A公司收函后即回Z公司表示不认可Z公司主张的除诉讼之外的债权,并要求将仲裁裁决文书确认的1000万元债权与Z公司主张诉讼中的930万元债权进行抵销。

二次开庭庭审中,债务人A公司明确要求根据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债权在本案中行使抵销权,且不认可债权人Z公司提出的诉讼外的1000万债权。

Z公司则认为仲裁裁决文书确认的债务已经被其以诉讼外的1000万元债权通过发送《抵销通知函》的形式抵销完毕,因此本案中不能再行抵销。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债务人A公司确享有仲裁裁决文书确认的对债权人Z公司的到期债权且有权主张抵销,但因诉讼中债权人Z公司向债务人A公司发函要求将A公司享有的仲裁裁决文书债权与其享有的其它债权进行抵销,虽该其它债权未得到A公司的认可,但Z公司主张债务抵销的行为致使A公司主对Z公司的债权金额处于有争议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双方应当通过其它程序予以解决,而不宜在本案中处理。故判决A公司承担还款93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还款责任,反担保人甲、乙承担93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还款责任后有权向A公司追偿。

一审判决后A公司未上诉,反担保人甲以自己享有A公司的抗辩权从而不承担对Z公司的担保责任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债权债务是否能够抵销,A公司对Z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系仲裁裁决文书确认,可以用来抵销A公司对乙公司就本案所负债务。

Z公司主张以另一笔债权抵销A公司对Z公司仲裁裁决文书确认的债权,但未得到A公司的认可,且无证据证明该笔债权存在,因此Z公司无权主张抵销。但因A公司并未提起上诉,因此二审不能直接改判债权债务抵销,对一审该部分判决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反担保人甲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甲在首次庭审中明确提出抵销,虽然债务人A公司没有上诉,但甲作为保证人有权享有A公司的抗辩权,根据《民法典》七百零一条关于保证人抗辩权的规定,其有权要求对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同时参照《民法典》七百零二条的规定,反担保人甲有权在A公司抵销权范围内提出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故二审法院依照《担保法》第六条、二十条、三十一条及《担保法解释》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A公司承担93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还款责任、反担保人乙承担93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还款责任并享有追偿权判项,但撤销了反担保人甲承担还款责任的判项。

本次会议中,彭沁子律师用具体的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为大家阐明了抵销权的实质及其适用规定,总结本次案例的核心焦点有:

1、债权人Z公司、债务人A公司、担保人甲公司均提出了抵销权的抗辩,本案中是否发生了债权债务的抵销?

2、如发生了债权债务的抵销,那么抵销生效的时间,以及相关债权债务抵销的金额如何确定?

3、法院最终并未在本案中认定发生债权债务抵销的法律后果是否正确?

4、法院认定反担保人甲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其他律师也在会场上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虽然最终得到的是开放式答案,但将整个会场的谈论焦点聚集在了最新法律前沿,打破了大部分律师对传统法律规定理解的局限性和思维定式,激发了大家对抵销权制度适用的实践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让人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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