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合伙人律师。本所律师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具体收费事宜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本所或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业务能力、服务程度和质量等。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九条 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或减少的财产损失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非合伙人律师,每件收费5千—3万元;合伙人律师,每件收费1万—5万元

2、审查起诉阶段:非合伙人律师,每件收费5千—3万元;合伙人律师,每件收费1万—5万元

3、一审阶段:非合伙人律师,每件收费1万—3万元;合伙人律师,每件收费2万—10万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

(三)律师连续介入两个以上阶段的,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外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六)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以及其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

第十六条 民商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重审阶段、再审阶段、执行阶段计件收费标准为5000-5万元/件/阶段;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按不涉财产案计;

(2)争议标的在10万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5%—18%;

(3)争议标的在50万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4%-18%;

(4)争议标的在100万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3%-15%;

(5)争议标的在500万以上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2%-12%;

(6)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含5000万元),1.5%-9%。

(7)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含1亿元),1.3%-6%。

(8)争议标的在1亿元以上的, 1%-6%

以上标准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下列民事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增加收费数额。

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风险代理案件。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案件、行政案件参照民商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疑难复杂案件参照民商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非诉法律事务收费标准。

(一)合同审核、修改、拟定不低于2000元/件;

(二)尽职调查、见证、律师函不低于2000元/件;

(三)法律意见书不得低于1万元/件;

(四)其它未列明法律业务收费标准参照以上类似业务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计时收费标准:100-2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收费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18%;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12%;

(四)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9%;

(五)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6%。

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本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外可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或律师应当先征得委托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十四条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六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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