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审核购房人购房资格,被判全额返还定金

时间:2021-04-06   访问量:2902
 作者:李天平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购房人张某与镇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镇江市**项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张某认购由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镇江市**号商品房,并支付定金50000元。协议签订后,购房人通过网上查询得知,上述房产的购买人需取得镇江市的购房资格,否则无法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而张某并不符合当地的购房资格,后张某遂找到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该公司的销售人员以要求购房人假签劳动合同等形式以获取镇江市购房资格,遭到购房人的拒绝,后双方因定金退还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

       镇江市**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与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因张某无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社保,也不符合房屋所在地的购房的其他条件,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违反了镇江市商品房限购政策,合同实际无法履行,应予解除。同时,法院认为,虽然上述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认购协议约定购房人需承诺具有相应的购房资格,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协议系房地产公司制作和提供,其对是否签订协议享有更大的主动权,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对于购房人是否符合购房政策应熟知,并应主动进行审查而非仅凭购房人的单方承诺就签订协议,在未对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审慎审核下就签订认购协议,开发公司应对认购协议的签订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遂判决开发公司向购房人全额返还购房定金。

律师提醒

       1、目前各地的购房政策不尽相同,作为购房人无论是购买商品房或者存量房时均需主动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当地的购房政策、贷款政策,切勿盲目听信销售人员承诺能通过其他途径规避当地的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否则一旦盲目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会承担较大的损失,同时也会对自身的征信产生一定的影响。

2、购房问题,关系到每个购房人、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交易中的风险也较多,正常情况下购房定金是不予退还的,本文所展示的退定金案例是由于当地的限购政策所致,在当地没有限购政策的情况下如何能要回定金呢?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书》,但由于各种原因想要要回定金首先可以从开发商的售楼资质着手,是否五证齐全具备销售资格;其次还可以从合同入手,仔细研读预售合同或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区别,比如交付日期,办证日期等,如是开发商的原因或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署是可以要回定金的。建议购房者支付定金后又不想购房时,及时寻找专业的法律援助,提供全程的法律风险保障服务。

 



免费咨询律师

Copyright © 2026 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