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大讲堂学习侧记(一):紧跟法规变化,是律师“备耕”的基本功

时间:2021-06-28   访问量:2893
作者: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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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法律行业各位同仁的学习热情被点燃,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在“《民法典》”实施前半年,已定期组织关于“学习民法典”的课堂,今日,泛华律师事务所牛年的第一堂课程再次开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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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曹孚兵律师

此次集中学习在泛华律所引进了众多新鲜血液之后,也是针对民法典实施后最新颁布、实施的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及法规进行讨论。此次学习的众多规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要求我们法律从业人员需要精品细品,希望非行业相关的小伙伴们也能够攒攒知识储备,防患于未然,具体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时间2021年03月03日),今年3月15日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重点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其中关于商标权案例居多。本次泛华讲堂众多律师针对该司法解释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激烈的探讨。意在通过《解释》的相关条款,明晰裁判标准,了解法院针对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裁判方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2021年01月01日实施),泛华律师针对该份解释中关于“财产保险分别投保的赔偿”、“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产生争议时的定性及赔偿”等相关规定进行详细的讨论。保险事项与我们每个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购车时的财产险还是与我们身体相关的人身险,均无法脱离“保险合同”本身,因此,对于理解和运用该份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对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来说,是十分有必要的。

3、除了讨论前述1、2项与日常生活比较贴近的司法解释外,泛华所律师们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1年1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021年1月1日实施)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其中重点涉及到“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问题”、“企业售出合同的效力认定”、“公司破产清算之诉”“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权属的认定”等内容。

因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的条款较多,不仅需要对各项条文进行解读,对于非法律行业的人员来说,想要理解法规的具体运用,更需要结合相关案例才能掌握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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