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阎翀昊
专业淬炼行稳致远,温情聚力同心前行。为持续夯实律所专业能力建设根基,精准把握产品责任纠纷领域的司法裁判规则与实务认定难点,全面打磨侵权类法律服务的专业品质,同时传递人文关怀、凝聚团队向心力,近日,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圆满举办产品责任纠纷法律实务专题培训暨月度员工集体生日会。

本次专题培训活动由我所合伙人江浩律师担任主讲嘉宾。

江浩律师
本次专题研修围绕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法律规则与实务难点展开。江浩律师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为切入点,重点解读了第1202条与第1203条的规范内涵与适用逻辑。他指出,第1202条确立了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性规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则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与对产品质量的严格约束。第1203条则构建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体系:一方面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可直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任一主体主张赔偿,大幅降低维权成本;另一方面明确了内部追偿规则,若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若缺陷系销售者过错导致,生产者赔偿后可向销售者追偿,实现了外部权利保障与内部责任公平的平衡。针对产品侵权纠纷中如何认定责任主体这一首要争议问题,江浩律师结合司法裁判案例进行了细化梳理。他表示,面向被侵权人的外部责任主体以生产者与销售者为核心,二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被侵权人可择一或同时主张权利,无需先行判定缺陷产生源头。其中,生产者的范围不仅包含成品制造企业,还涵盖零部件生产者、原材料供应方,以及将自身名称、商标等标识附着于产品、对外公示为生产者的准生产主体;销售者则涵盖批发商、零售商、产品进口商等从事产品流通经营的市场主体。而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方主体不属于直接责任主体,若缺陷因运输、仓储环节过错产生,被侵权人仍应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后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过错第三方追偿。 因果关系认定是产品侵权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也是实务中的举证难点。江浩律师总结道,产品责任纠纷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联。但考虑到产品的技术属性较强,被侵权人举证能力相对有限,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实现举证缓和:若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依据一般生活经验与行业常识,该类缺陷通常会引发涉案损害,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生产者与销售者一方,若其无法举证证明损害与产品缺陷无关,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认定因果关系需严格排除受害人不当使用、第三方人为破坏、不可抗力等介入因素,若损害系多因一果造成,则需根据各因素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最终责任比例。

专业研修结束后,律所为本月过生日的全体员工举办了温馨的集体生日会,以专业沉淀夯实业务根基,以人文关怀凝聚团队力量,彰显了“专业立所、文化兴所”的发展理念。平日里严谨理性的办公空间,因精心布置的会场与香甜的生日蛋糕,氤氲出轻松温暖的氛围。泛华的每一步成长,都离不开全体伙伴的并肩同行,祝愿各位寿星在新的一岁里,工作上精进不休,生活里顺遂安康,在泛华的平台上收获成长与温暖。 伴随着熟悉的生日旋律,伙伴一同许下心愿、吹灭蜡烛,切蛋糕环节将现场气氛推向高潮。大家围坐在一起分享甜蜜,交流工作心得,畅谈生活趣事,褪去了庭审与案卷中的严肃紧绷,在欢声笑语中拉近了彼此的距离。一张张笑脸,一声声祝福,定格了专属于泛华大家庭的温暖瞬间。 长期以来,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专业立所、文化兴所”的发展理念,在深耕法律服务专业精度的同时,高度重视团队人文建设。从常态化的专业培训、业务研讨,到定期举办的集体生日会、健康关怀等暖心活动,律所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成员打造既有成长空间、又有情感归属的职业平台,让大家在专注法治事业的同时,时刻感受到集体的陪伴与温暖。

专业为基行稳致远,人文为心聚力前行。本次产品责任纠纷专题培训与集体生日会的融合举办,既是泛华律所专业精进与人文关怀并重的生动缩影,也是团队凝聚力与战斗力的一次蓄力沉淀。未来,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专业能力为核心,以人文关怀为纽带,不断打磨法律服务品质,持续夯实团队发展根基,与全体同仁携手并肩,以更专业的服务回馈客户信任,以更昂扬的姿态奔赴法治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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