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曹孚兵
根据年度学习计划安排,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8月29日举办本月培训。本次学习,由我所合伙人曹孚兵律师做“类案检索在律师代理诉讼案件中的运用”的主题分享。

曹孚兵律师
2020年0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意见。《意见》对类案定义、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检索范围、检索方法、类案参照与否的说理等,均有详实要求。
《通知》是对人民法院裁判案件进行类案检索的规范,也为律师准确分析、代理案件,预判案件处理结果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如何充分运用类案检索制度,曹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详解分析。
第一,根据《通知》中“类案”的定义,对类案进行分类,逐项解释各类型案例的审核、发布机关,相应的参照效力。
第二,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的运用。其中,如何归纳、提炼关键词,是通过关键词检索最重要的第一步。需要我们熟悉案由、专业术语、法言法语等,可以更精准检索到有价值的类案。
第三,在初步接洽案件,和接受委托后的代理工作中,怎么样充分使用检索的参照效力较高的类案案例。
为了形象说明类案检索的具体工作方法,曹律师分享了两个代理的真实案例。第一个案例:在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中,中介服务事项违反法律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中介服务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该案已由其他律师代理起诉过一次,因不利而撤诉。曹律师代理的是第二次起诉。在初步接洽期间,曹律师对类案进行检索,顺利检索到一个公报案例、两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后确定再次起诉的代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成功实现了委托人的诉求。第二个案例: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挂靠单位以自己名义签署送货单、对账单,被挂靠单位代为支付部分货款并接受了原告开具的发票,合同相对的买方如何认定。在完全熟悉案件证据材料和基本事实后,曹律师检索到三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一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将以上类案的裁判观点摘抄递交给承办法官,抗辩意见获得法官判决支持。

学习临近结束,曹律师提醒大家,除了有时候对我们正在代理案件的直接帮助以外,案例也是积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教材。我们每个人代理的案件数量、类型毕竟有限,工作中经常面对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即时解答和处理。有计划地阅读案例,储备案例观点,对于各个执业阶段的律师来说,都是多多益善。当前人工智能使用越来越普遍,各类营销号也会解读一些案例。我们在引用时要注意甄别,防止错误引用或者以偏概全,损害律师的专业形象。
本次培训准备充分,重点突出,贴近实务。体现了曹孚兵律师坚持学习的良好习惯和稳扎稳打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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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岗位:
合伙人律师
岗位要求:
1、认同律所品牌、文化、发展理念,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法律研究能力,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较强的责任感;
3、执业5年以上,有明确的执业领域和一定的业务来源。
执业律师
岗位要求:
1、品行端正、笃行务实,具有良好的律师执业操守,无不良执业纪录;
2、有独立的业务和案源优先;
3、能够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适应能力强。
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
岗位要求:
1、具备稳定业务资源及独立开发案源能力,自带业务团队优先;
2、有知识产权领域创收实绩;
3、特别优秀者待遇面议,配套资源支持。
实习律师
岗位要求:
1、2024届法学本科/硕士毕业生,已通过法考,英语六级优先;
2、有上进心、责任心,工作积极、效率高,严谨细致、学习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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