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行为效力探讨:江苏泛华律所讲座精彩回顾

时间:2025-05-13   访问量:1599

孙邦彦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投资行为的效力问题探讨”主题讲座,旨在加强理论学习,提升律师在婚姻家庭领域涉公司法相关业务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技能。本次讲座特别邀请到我所资深且专业的彭明主任担任主讲人,为全体律师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的知识盛宴。

3.jpg

讲座伊始,彭明主任以实际案例带出本次讲座主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行为效力如何判定。随着社会发展,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多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越来越常见。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情况,由于股权本身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其中股东身份权主要由《公司法》来进行调整。因此在判断股权转让的效力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jpg

彭明主任 

彭主任进一步阐释道,只要股权转让合同符合《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生效要件,也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该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有效合同。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配偶是否同意并不直接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过,他也特别提醒大家注意,如果存在夫或妻一方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串谋,企图损害夫或妻另一方利益的情况,那么这种恶意串谋行为所导致的转让结果,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问题并非仅止于此。彭主任抛出了一个更为复杂且常见的现实情境:当夫或妻一方将夫妻共同的大额财产用于投资,比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购置房产、购买股票或者基金等时,这种投资行为的效力是否必须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合意才能生效呢?这一问题引发了在场律师们的深入思考与热烈讨论。

IMG_20250509_140537.jpg

在讲座的后半程,刘佩宝律师对彭明主任分享的数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精彩点评。

2.jpg2.jpg

刘佩宝律师

刘律师指出,在多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来认定该投资行为的效力。其中包括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常理、是否为了家庭共同利益、另一方在投资过程中的参与度和知晓情况,以及投资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同时,刘律师还强调了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注重收集和整理关键证据,如投资财产的来源证明、双方对于投资行为的沟通记录、投资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刘佩宝律师不仅帮助大家加深了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更为实际办案中遇到类似问题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思路与方法。

4.jpg

此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纷纷表示受益匪浅,不仅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投资行为的效力问题有了更加深入准确的认识,也在处理婚姻家庭与公司法交叉业务方面收获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未来,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的态度,举办更多高质量的业务学习活动,不断提升律师团队的综合实力,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5.jpg



免费咨询律师

Copyright © 2026 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