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共同体永无止境的自觉行动

时间:2023-08-04   访问量:2243

管子有云:“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为了进一步深入学习刑法的适用,2023年7月28日,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展开了关于第236条强奸罪,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深入讨论学习。主讲人李忠强老师从刑法的具体罪名入手,结合自身的办案心得体会,聚焦于法条实际含义的关键主题,向参会律师阐释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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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指出,在认定强奸罪的“情节恶劣”方面,我们应当从被害人身份、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持续时间、主观恶性等方面综合审查。既要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也要考虑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包括灌醉、迷奸等方式。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决定权。我国《刑法》通说的观点对于猥亵认定“是指除了奸淫之外能满足个人性欲或者性刺激的有伤社会风化、社会性道德的,其损害他人心理健康的性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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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李老师还强调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会人员收获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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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学习涉及诸多人权、伦理问题的复杂罪名,其定罪量刑广受社会关注,各地各案的法律适用也并不统一。经过本次学习,清晰了各位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的思路,并且能够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为出发点,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也是维护司法秩序公平统一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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