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不利,如何实现逆风翻盘?

时间:2021-07-02   访问量:4214

作者:彭明、孙伟国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争议时,往往需要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而鉴定报告已成为法院审理这些案件的重要依据,甚至鉴定报告决定着案件最终的成败。那么,当出现鉴定结果对己方不利的情形时如何破局?

案情简要

A建筑公司是一项市政道路工程的总承包方,A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自然人C,C又将其中土石方运输部分分包给了B运输公司。该道路工程完工后,B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法院起诉A公司以及自然人C,主张按照C签字的结算单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款。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C未出庭,A公司对该结算单不予认可,认为是C的个人行为,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而B公司又没有留下结算材料的备份,因此法院决定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审理过程

鉴定程序启动后,由于B公司无法提供相应鉴定资料(此前其已将全部结算材料原件提交给C,没有留存备份),A公司也仅提供了该道路工程的图纸资料,鉴定机构只好结合现场勘测进行鉴定。此后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载明鉴定依据为施工图纸、现场实测记录等,同时认为粉质粘土可做为场内二次利用土方,最终鉴定出的土方外运工程量仅为结算单确认工程量的50%。鉴定结论对B公司明显不利,B公司必须想办法推翻该鉴定报告,其代理人随即提出了书面的质疑意见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在再次庭审中,B公司代理人向出庭的鉴定人提出了对鉴定报告的质疑,认为其鉴定资料并不充分、真实,鉴定结论缺乏依据。鉴定人表示,因施工图纸有“粉质粘土可做为场内二次利用土方”的描述,同时在现场勘测时也听取了各方意见,最后根据工程惯例作出了鉴定结论,但实际施工中是否存在将粉质粘土进行二次利用的情况,他们并不清楚。随后,B公司代理人又现场采用可视化的方式向法官演示了如果该鉴定结论为真,则施工现场会是什么状况,结合当庭播放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了现场并不具备土方进行二次利用的条件。

随后,承办法官对鉴定人以及原被告再次进行了询问,A公司陈述肯定有土方进行了二次利用,但具体有多少土方进行二次利用他们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认可鉴定报告的结论。最后法官表示虽然B公司也没有直接证据现场一定不存在土方被二次利用,但综合各方证据,认为B公司的说法更为可信,因此对于鉴定结论暂不予采纳,有可能考虑进行重新鉴定,建议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过法官的多方沟通,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按照结算单的90%金额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

律师提醒

1、工程造价鉴定不可控,作为工程的分包方或者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而在与承包方进行结算的时候即使要提交相关结算依据的材料原件,也要保留材料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就本案而言,B公司将所有结算依据的材料原件全部交给了自然人C,没有保留材料复印件,导致不得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2、当鉴定结论对己方不利时,要及时提出异议,并视情况考虑是否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出庭需要费用),如果决定要求鉴定人出庭,需要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以防鉴定人因故无法出庭。

3、当鉴定结论对己方不利时,除了质疑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之外,重点可以围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真实的角度来论证鉴定结论的不正确性;同时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说服法官,让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产生疑问,甚至可以请相关专业人士出庭辅助质询,从而使得鉴定结论不能得到完全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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